无单放货官司怎么打?
财保网-国际货运保险服务平台。
今天通过一个无单放货的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打官司的几个要点。大家千万要记住法律认定的事实才叫事实,你们实际经历的那只是一种回忆。
先简单描述一下事情经过,一个工厂接受到了一笔订单,最后做了FOB,就有一个指定货代来联系工厂叫susan,记住这个名字比较关键。susan跟工厂一直在联系,安排定舱拖报。susan就跟工厂说还有其他几家货一起都有买家来购买的,我会给你们都安排好。
最后船也开了,货也发了,susan这家公司也给到了工厂一份货代单,但是最终工厂的单在手,目的港的货却被客户提走了。这是标准的无单放货,因为出的是货代单,所以出单的货代公司肯定是输的,一定要承担责任。
作为货代公司去打官司的时候采用的是什么思路?跟大家说一下,他先否定了susan是自己公司的人,这个叫主体。首先要明确里面还有一些小古怪,提单上盖的章是坦克国际货运,但是现实当中有两家坦克,一家是深圳坦克上海分公司,一家是上海坦克货代有限公司。
这家货代就利用这两个主体之间的不明确来说,深圳坦克公司说susan不是我们公司的,是上海坦克。上海坦克说susan不是我们公司的,是深圳坦克的。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就说了,第一个susan用的邮箱是哪家公司的?邮箱用的是上海坦克货代的邮箱后缀,再一查社保也是你上海坦克货代的买的。
所以可以判定susan一定是上海坦克货代的员工,他的所有行为是代表上海坦克这家公司的,这个肯定没错。深圳坦克货代公司就开心了,不关我事,这个全是上海公司的所作所为,所以这个钱得上海公司赔。法官就说:你先等一会,不要着急,我再给你掰扯掰扯。
当时收的本地费用local费用是不是你深圳公司开的票?深圳公司收的款,是好OK,那你深圳公司怎么说你也跑不掉。上海坦克公司就有说:对对对这个,都是深圳公司做的,你看他收的款,他开的票,我上海跟他是没有关系的。
而且我这个上海公司在几年前就不干了,是吧都是这个深圳公司搞的。这个独山原来是我上海公司的人,但是后来就转移到深圳公司去了,只是社保还没转过去,比较麻烦,所以还在我上海公司买。法官又说:你你也先等一会,我问你提单上盖章是谁的章,是不是你上海公司的章?上海公司一看那个章,上面也没写深圳还是上海,就是坦克国际货运,来他也不认。
他说这个章是这个susan他自己盖的,我们不知道。法官你先等会,工商信息查询里面,你们两家上海坦克和深圳坦克上海分公司,你俩地址是一样,你俩的邮箱是一样,你俩留的电话号码也是一样。所以你说你俩不是一家公司,这个也不太可信。
第二个去无船承运人去查询,带你这个公司名的,就你上海坦克货代,是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那个章就是你们家的,那个提单就是你上海坦克货代盖的章,所以这个也没有异议,你不要逼逼了。那这样打的话,两家货代就又得输。
他们又找了一个漏洞来,你这个工厂不具备起诉我的主体资格。为啥?因为你是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的是吧,你工厂不甘事,是外贸公司才有权利告我是吧,你这个起诉的主体不对。法官也不傻呀,他也知道这个外贸是什么情况。法官就说你这玩意不要胡扯,没有进出口权的工厂,委托一家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这样走一遍,由外贸公司出所有单证,这是合理的,也是这个行业他就这么玩的。
所以不要拿这个来忽悠我,我法官是啥都懂的。所以最后虽然经历了一审二审,法官还是最终判了两家公司,也就是深圳坦克货代跟上海坦克货代,你两家来共同承担无单放货造成的货款的损失,要赔给工厂工厂主张的。他的退税没有退下来,打官司请的律师费等等,有好几万块钱也让两家货代来承担。
但是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发现双方合作的协议里面并没有约定律师费是由谁付,也没有约定拖车报关、退税这些造成的后果是由谁来承担。因为不明确的情况之下,最终法官也没有支持这一块的赔款,仅仅就判了两家货代公司共同承担货款大约是6万美金。
这个案例可以告诉我们主体很重要,要确定对方的人。所以平常在聊天的过程当中,在合作的过程当中,对方的QQ、对方的微信,他的主体人是谁,能不能代表他这个公司能不能有关联。
·第二,在合作的合同协议里面尽量的明确各种意外造成的结果,后果是由哪一方来承担,比如说律师费等等这些。
·第三,FOB的情况之下货代一定要搞清楚货权的转移,不要以为你的委托方给你的所有的指令都一定要执行,要搞清楚责任的划分界限。万一产生了无单放货,货代是要承担所有的责任的。